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云南普洱:三头象妈妈带七头象宝宝“集体午睡”******
中新网普洱1月17日电 (郭元丰 杨国荣)近日,在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县境内,监测人员记录到3头象妈妈带着7头象宝宝活动的珍贵画面。
图为云南普洱江城县,正在午睡的象群。 郭元丰 摄在曼老江边的芦苇丛中,一个象群正在集体睡觉休息,3头小象被围在中间,小象卷着鼻子躺地睡觉的样子十分可爱。经专业人员分析判断,中间3头小象刚出生8个月左右,其他4头幼象1至3岁不等。
图为云南普洱江城县,正在午睡的象群。 杨国荣 摄亚洲象作为亚洲现存最大和最具代表性的陆生脊椎动物,是中国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内主要分布在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普洱市和临沧市。经过近30年的拯救和保护,云南野生亚洲象种群数量目前已有300多头。(完)
图为云南普洱江城县,正在午睡的象群。 杨国荣 摄(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